七、录取
1.录取原则:按照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志愿顺序和中考成绩择优录取。普通高中和师范学校录取设立最低控制分数线。报考普通高中、师范学校和职业高中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按照考生数学、语文、外语三科总成绩择优录取,三科总成绩相同,依次按照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择优录取。
2.录取办法:重点高中按照考生志愿顺序和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其中指标到校生可按招生学校自费统招分数线(一所学校有不同收费标准的,按最低收费标准录取分数线执行)降50分,以毕业生学校为单位,按照考生志愿和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生源不足,剩余指标转全区、县(市)统招。外来流动人口子女考生、借读生(政策上允许的除外)、往届生不参加指标到校生录取。市第二中学面向四市区和四县(市)定向定量招收的公费生,须达到该校公费统招生录取分数线,线上生源不足的地区,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取消。一般高中按照考生志愿顺序和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分段(0分至9分为一个分数段)择优录取。师范学校各专业均在面试和专业加试合格且中考成绩达到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照考生志愿和中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外语、学前教育(双语)、音乐教育(双语)、美术教育(双语)专业考生外语单科成绩必须及格。职业高中按照考生志愿和成绩择优录取,有面试、加试要求的须面试、加试合格。普通中专录取由省招考办统一组织,统一审批,实行分批次录取,各批次均按照考生第一志愿和成绩择优录取,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按照考生所填其他志愿录取。
3.录取顺序:按考生填报的志愿学校批次和志愿栏顺序依次录取;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市招考办统一组织补录取。
4.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体育、艺术特优生录取办法:经考核合格者,按照体育、艺术特优生招生计划,依据考生志愿和成绩,单独择优录取。
5.空军飞行学员早期培训基地预备班录取办法按照市招考委、市教委、沈空招飞中心下发的《关于做好空军飞行学员早期培训基地预备班2001年招生工作的通知》(沈招考委〔2001〕4号)执行。
6.师范学校录取通知书须加盖市招考委"录取专用章",普通中专录取通知书须加盖省招考委"录取专用章",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录取通知书由市招考办统一打印,否则无效。录取结束后,考生到报名单位或通过168信息台、沈阳招生考试网查询录取结果。录取通知书由招生学校发放。
7.经省教育厅、市教育局批准同意跨市招生的学校,招收的外省、市学生,由市招考办负责办理备案手续。普通民办高中跨市招生备案办法另行通知;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含跨市招生)备案办法按市招考委《关于下发〈沈阳市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备案办法〉的通知》(沈招考委发〔2002〕4号)执行。
8.招生学校对未经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已录取新生,可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须在学校报到截止日期以后一周内,将考生登记表退回市招考办。招生学校要对入学新生进行全面复查,一经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报市招考委批准后,取消入学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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