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分及照顾录取办法
1.应届毕业生在初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以上优秀学生(优秀团员)和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的考生,加5分参加录取。
2.日语、俄语单科成绩优秀(满分的85%)的考生,报考普通高中,加5分参加录取。
3.体育、艺术特优生,报考招收体育、艺术特优生的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加30分参加录取。
4.烈士子女,援藏干部(援藏期间)子女,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港澳台胞子女,照顾10分参加录取。
5.为我市引进外资或出口创汇达100万美元以上,作为中介人的侨眷、港澳同胞眷属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照顾10分参加录取。
6.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留学博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自费生,照顾20分参加录取。
7."双语"教学民族学校毕业的考生,照顾5分参加录取。
8.少数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照顾5分参加录取。
9.用本民族语言答卷的朝鲜族考生,报考汉族职业高中,照顾40分参加录取。
10.应届毕业生在初中阶段被评为市级优秀学生(优秀团员)和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1.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初中阶段获省级以上科技小发明创造奖的应届考生,初中阶段获省级以上教育部门主办或参办的单科竞赛优秀奖的应届考生,报考师范学校和普通中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以上各种加分及照顾录取政策(不含第6条)在自费生录取中均无效,各种加分及照顾录取政策,考生只能享受一种,不可兼得。
填报志愿期间,符合加分条件的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以及符合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考生,可直接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交区、县(市)招考办;具备其他照顾录取条件的考生,填写《沈阳市中等学校招生考生照顾录取登记表》,持证书、复印件及有关证明,到省、市主管部门(烈士子女到民政局,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港澳同胞子女及为我市引进外资作为中介人的侨眷、港澳同胞眷属子女到侨务办公室,少数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到民委,台胞子女到市台联,留学博士子女、援藏干部子女到市委组织部)办理审核手续后,交区、县(市)招考办,逾期不予办理。区、县(市)招考办复审后,将符合加分及照顾录取条件的考生相应项目录入考生电子档案,将证书复印件、有关证明及"考生照顾录取登记表"返给毕业生学校装入考生纸档案,将加分及照顾录取名册报市招考办。毕业生学校要张榜公示本校取得加分及照顾录取资格考生名单。市招考办在沈阳招生考试网上公示全市取得加分及照顾录取资格考生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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