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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9)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5年至2007年11月间,被告人方某在某村小学某班担任班主任期间,以各种借口多次将女生叫到其办公室实施奸淫或猥亵,被其强奸或猥亵的女生年龄均未满9周岁。
对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人供认不讳。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对幼女实施奸淫60余次,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方某猥亵儿童100余次,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